預售屋逾期完工的爭議

2014-12-08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建築法規定,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之日起,應於六個月內開工,並應於開工前,將開工日期,連同承造人施工計畫書,申請主管建築機關備查。本建案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申報開工,則雙方契約所約定之「開工日」,自應以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申報日為開工日。

不可歸責建商免責

法院指出,建商逾期完工計四六三天,本應負遲延責任,但因契約中另有免責條款,約定因不可歸責建商的事由,建商可以不用負遲延責任。

該預售房屋的建築工程係因公共排水溝侵入地界及基地內有捷運站體發電機油槽須遷移等事由,才逾期完工,共計遲延天數二一一天,這些事由經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不可歸責建商,建商不負遲延責任。

高院判決,建案遲延完工四六三天,扣除其中二一一天建商不負遲延責任,其他的二五二天,建商應分別賠償違約金數十萬元不等給購屋者。

本文摘自11月5日出刊之《住展雜誌》395期Know-how,同期內容除本文外,並有「5路需求激爆選後房市」、「非重區不買的7大理由」、「商用不動產正夯」、「房仲業與桃園代銷的奮起」、「激辯!無殼蝸牛談居住政策」等。